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核心,也是商标管理制度的核心。
商标所有权人为维护企业形象,提高品牌市场声誉,必须象管理和爱惜商品那样爱惜自己的商标,像保护财产所有权那样保护商标的专用权。要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强化商标法制观念,将自身的商标管理活动纳入《商标法》的法制轨道,做好学法、知法、遵法、用法、牢固树立商标保护意识。
您应明确: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伤害。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特别提示 :
当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
1、立即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权,引起纠纷,可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4、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5、有证据表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