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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使用许可篇 |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权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被许可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您应明确: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1、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各一式一份:
另:签字盖章后空白《委托书》、《申请书》各一式二份提交商标代理人打印;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一式二份;
4、许可人、被许可人有效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各一式三份。
特别提示
1、商标使用许可形式:( 1 )普通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 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还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2 )排他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不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3 )独占使用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地域内、在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和地域内,不允许包括注册人在内的任何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
2、共有商标许可,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但合同上要由全部共有人的签字)。
3、备案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地址、注册号、商标名称、商标图样与《商标注册证》上要完全相同,申请人名称和章戳要一致,申请书填写的内容应与合同内容一致。
4、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期限不得超出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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