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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篇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异议是为了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和其他在先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的商标审查制度。

    申请商标异议应提交的书件
    1、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异议申请书》各一式五份。
    其中:填写并签字盖章各一式二份,其他各一式三份签字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书》空白交由商标委托代理人打印;
    2、刊登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一式三份;
    3、提出商标异议的商标异议书一式三份;
    4、提出商标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三份。
    特别提示:
    1、商标异议书应写明 :被异议商标的名称、类别、初步审定号、指定使用商品、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商标公告》期号,以及被异议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异议人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的商标名称、核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 期号和公告日期、类别、注册号或初步审定号等内容。
    2、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有具体的异议请求、理由和事实、并应以书面形式打印提出。
    3、异议申请人的签字与章戳应与异议人名称完全相同。
    4、所有证据应使用A4复印纸,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完整、并按内容顺序装订成册,并在证据前附证据目录。所提供的证据应当以原件为主,不能提供原件的 ,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复印件。商标局可应当事人的要求 ,在结案后将原件证据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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